第九章  中国农村社会再组织过程的失败



    自从1978年农村改革开始以来,中国农村地区曾经历过一段短暂的繁荣之后,至90年代中期,农村发展陷入了停滞状态。在腐败泛滥的软政权化状态下,一轮又一轮的所谓“改革措施”出台,更多地是为乡村干部的既得利益服务。这种社会政策一方面改变了农村社会整合机制,另一方面加速了乡村的黑社会化进程。本章主要探讨农村社会内部控制关系的变化以及乡村社会的重组过程。
          
    一、农村社会的重新整合
      
    中国的经济改革,使中国农村地区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原来的社会组织农村人民公社己基本解体,代替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这种基层组织形式的基层组织村委会,无论从其内涵还是从其与当地人民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各地的历史文化积淀很不一样,决定了这种变化呈多种形态。这样一种变化,可称之为农村的“重新整合过程”。这一重新整合过程使广大乡村处于空前的涣散状态。但是农民需要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农民都根据自己本乡本土的条件,因地制宜地创造了自己的组织。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被称之为“工业化的市场模式”;高工业化、高集体化则被冠以“工业化的组织模式”。但这两类模式覆盖的地区不广,低工业化、低集体化模式才是当代中国农村的主流模式。
 
    1、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
  
    东南沿海地区属于这种类型。理论界将这类地区称之为“工业化的市场模式”,如广东佛山、中山、顺德及浙江温州等地。其中以“温州模式”最为突出,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地方政府比较尊重市场的主导性与民间的自发性。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早,经济类型的多样化以及相对独立的自主性社会力量的发育,为经济精英以及地方政治精英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这类农村地区在原有的党政干部之外,又产生了大量的经济能人。这些地区的宗法组织也存在并起作用,但与广大中部地区相比,宗族组织的作用显然要小得多。此外,由于这些地区开放较早,己越过了在亲缘范围内寻求资金和劳力的合作阶段,人们已经开始以社团的形式寻求社会合作。这类地区的特点是:一方面,原来的乡镇政府基层组织仍然存在并起作用,其控制力当然是大大削弱了。另一方面,各种有经济功能的社团组织,如园林协会、建筑协会、家禽协会、水果业者协会等行业协会也日渐发育成熟。这种社团关系纯粹是一种市场关系或社交关系,它的发展有助于乡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比较起广大中部地区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结成宗法组织,这自然是一种进步。
   
    2、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
 
    苏南地区和京津地区有不少属于这种类型,如华西村、大邱庄、窦店这些有名的地方就是这类典型,理论界将这些地区称之为“工业化的组织模式”,又称“苏南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企不分,基层政府既是乡镇企业的管理者,又是企业发展的资金提供者和风险承担者。在这类地区,原来的乡镇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及时转向,发挥了自己固有的组织功能,用行政化组织手段,大办乡镇企业,从而使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合二为一,两种组织的领导人也合二而一,是典型的强政府对弱社会。经济类型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不象东南沿海地区那样丰富,个体、私营、联户等各种形式的民办企业都有。这些地方最大的特点就是:基层权力具有继承性,原有的乡镇干部一直是当地农民信服的社区领袖。象苏南华西村的吴仁宝,天津大邱庄的禹作敏,河北窦店的仉振亮,河南刘庄的史来贺,这些人在改革开放以前就一直是当地的基层领导,在父老乡亲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有相当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经验。对当地农民来说,最幸运的是这些社区领袖有相当强的魄力和把握时机的眼光。这一切使他们成了改革时代的明星人物,在他们的带领下,他们把自己的乡土变成了富甲一方甚至富甲全国的地方。据许多实地考察的人说,这些人的统治手法是“胡萝卜加大棒”,用他们那种富有人格魅力的管理方式塑造着他们那方乡土和他们的乡亲。值得探讨的是,这样一种完全依赖于个人能力、魅力发展起来的工业化,究竟能对当地社会组织和社会观念的现代化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禹作敏的事情表明,这种类型的社区领袖再怎样有能力,但由于本身素质与价值观念的局限性,无法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地区的头面人物得到政府承认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这些领导人不少原来就在政治体制内占有一定地位,是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换言之,他们本就是社会系统内部的基层组织力量的代表人物。如华西村的“大老板”吴仁宝是原来的村支书,窦店的仉振亮资格更老,从50年代起就一直担任当地的村支书。刘庄的史来贺更不简单,是全国劳模,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曾在省、地、县机关里兼过领导职务。更兼他们是当地致富的带头人,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既受到当地人的拥戴,也能获得政府大力支持。对这些地方来说,不存在基层权力组织更替和头面人物换代的问题,只不过随着时代潮流,他们统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一般来说,这些人只要不步禹作敏的后尘,威胁到政府利益,他们在政府内担任各类荣衔及主宰一方政务和经济事务,无论在民间还是在政府看来,都是天经地义之事。最值得注意的是,从90年代后期开始,政企不分的“苏南模式”遇到了极大困难,最主要的弊端一是由于行政权力过多介入资源配置,导致区域经济结构雷同,企业之间产生了过度竞争;二是社区干部对集体财产的“灰色私有”,产生了严重的地方官员家长作风、裙带风气、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不少集体企业事实上成了家族企业。
 
    3、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
   
    广大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均属于这种类型。这类社区农业比重大,非农产业只占很小的比例,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虽然也出了一些先于他人致富的经济能人,但数量少,实力也不够强,在社区内无法形成有影响力的集团对当地事务发挥作用。这类地区在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资料和集体财产都己分散到农民手中,原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失去了对资源的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能力严重弱化,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在此情况下,由于农民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出面和社会打交道,己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家族宗法组织又应运而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的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己成为实际掌握当地行政决策权的农村社区组织。
 
    在上述三类地区,“重新整合”过程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新的社会整合力量。“工业化的市场模式”和“工业化的组织模式”,只是中国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样板,他们的存在说明了中国农村在适当的领导和适当的条件下,可以走出这么一条现代化之路,但是他们绝对不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的主流形态。值得深思的倒是在这些样板之外的广大农村社会整合机制类型的变化,无论是宗法组织的复兴、基层政权的流氓化,还是农村社会的黑社会化,都明显地和现代民主政治的目标背道而驰,尤其是后两类现象,说明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一种没有希望的状态。
      
    二、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
      
    作为一个农业文明古国,中国农村的文化一直制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貌,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村复兴的宗法组织,几乎淤积了中国农业文化的所有历史特征,也从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很难解决的非现代化问题。


    在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取代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是上述那些农村社区精英组成的控制集团,而是宗法组织。
      
    1、中国农村宗法组织复兴的社会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组织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宗族权力也一直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补充,二者处于一种同构状态。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强制性地大规模开展国有化、集体化运动,力图打破一切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组织,铲除以财产和地方联盟势力为基础的权威。在广大农村地区,中国政府则依靠原来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如贫雇农之类所蕴含的破坏力打破了原来的权威平衡,并利用人民公社这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重新组织了广大农民。至此,在广大农村延续了若干世纪的宗法组织才被摧毁,宗族活动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灭宗法组织这种前现代化的社会基层组织系统,唯有依靠现代化的推进来消灭其旧有土壤才可实现,而毛泽东似乎忽视了这一点,毛过份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所以,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仅限于消灭了实体性的宗法组织,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却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触动,这就使得中国农村在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法组织迅速在中部和东南部的广大农村滋生蔓延。


    所谓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方面是宗法组织赖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条件依然如故。在现代化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组织方式和人们定居类型的改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在这方面,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现代化时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闭塞性。前现代化时期的中国,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对个人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权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后的中国,却采取了严格限制人口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政策。这种硬性约束政策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封闭性和凝固性,不但使由经济发展状况、婚姻传统及居住习惯所决定的农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一样,还从根本上阻断了中国通过市场网络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道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与此同时,中国却提出了与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标:消灭城乡差别。由于上述政策,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农村社会的运动,只是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剧烈的社会震荡,并没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循序渐进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现实表明,亲族聚居这种人口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间自发地产生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保护、支援及联合的要求,促使人们加强宗族性联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宗法关系还是以隐蔽的形式发生作用。很多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层权力组织的成员也多由宗族成员担任,往往是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必提携其血缘近者担任大队会计、民兵营长、妇女主任、生产队长、团支部书记和保管员之类职务。因此,所谓大队党支部会议、生产队干部会议,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就是家庭或家族会议。


    另一方面,从前现代化时期延续下来、并己深深溶入民族灵魂中的文化价值观没有得到改变。两千多年来,起源于血统、身份的仪式、宗教、伦理以及法律等自成体系的社会价值观早己成为民族精神,广大农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价值观,并不是几场“运动”就能奏效的。长期以来,中国民众早己形成了依靠群体生活的习惯,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组织后,只是改变了民众对群体(亦即对权势)的依附形式,并未消灭群众对权势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国取消“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状态中生活的农民骤然失去对行政领导的人身依附后,顿时感到痛苦和恐惧,这种痛苦和恐惧并不能用家庭联产承包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补偿,因为大多数人不习惯在没有“领导”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状况下生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于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指望这些强人能保护自己,为自己及全家带来安全感和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心理非常普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加入了宗族,过日子就有了依靠。

      
    2、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的勃兴
      
    从80年代起,中部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地农村中一些有号召力的头面人物(多半是原来农村中的干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祀祖先、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的名义,四出频繁活动,拉赞助,花费巨资续族谱、建祠堂、修葺祖坟,成立宗法组织,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动最为典型。


    恢复宗族活动大致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复各种复活宗法组织所需的资源,如重续族谱,维修、扩建旧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机构。地处江汉平原的红城、周沟、桥市、观音、毛市等乡镇,从1985年以来就陆续开始以自然村为组织的宗族续谱活动。这些续谱活动大多规模浩大,耗资甚巨,历时往往两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续谱理事会”(名称不一,有的地方称“谱局”),其职责为考核、任命族长、房长、户长等宗族大小头目,并制定详细的续谱计划。理事会下设财经、联络、印刷等若干小组,分管各项事宜。族谱的内容规定从祖宗开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财产均要入谱。收续谱费时,逢男性则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无子之户,设所谓“望丁”(虚设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费较一般男子为高。有的宗族还想方设法联合别处一些同姓氏族,谓之“收族”,被收录入族的家族须交纳“入族费”。录丁工作完毕后,就开始印刷族谱。经济实力稍厚的,高额出资请乡村小厂印刷,实力稍差的就自购设备打印,如湖北黄穴镇的吴姓家族为续谱购置了复印机,李姓则购置了打字机和印刷设备,均耗资万余元。一套族谱少则几十本,多则数百本。续谱完毕后,请来各地族人,宣布族规和宗族成员名单,公开大摆筵席,进行庆典活动。这些有了族谱,选举了族中大中头目,构成了一定组织网络,订有严密族规,规定了宗族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定期举行各类活动的宗法组织,已经具有实体性内容。大量调查材料显示,这些宗法性组织己日渐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成为和政府基层组织相抗衡的社会组织。[1]从实践来看,这些组织管理监督农民大众的能力较政府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出色得多。如震动南粤的“黎村事件”,就是广东省博罗县黎村的宗法势力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实例,这一事件从1991年8月一直延续到1994年6月,中间经过多次武力对抗,最后是政府动用武装力量镇压才平息。广东湛江雷州市草洋村的宗族势力于80年代中期就开始组织武装力量,与邻村争夺海滩。自1996年开始,地方政府数度干预,都以失败告终,1997年雷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还在一次武装行动中被逼得跳入海中逃命。直到2001年4月,湛江市出动2,500余武装警察,围剿这个仅有1,887人的村庄,逮捕了66人,才算将这一宗族势力镇压下去。[2]
      
    3、宗法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管理
   
    大量的法庭审理案件与调查材料均显示:从80年代以来,宗法活动己渗透到中部农村生活的各方面,农民的行为己逐渐纳入宗法组织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组织对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对农民丧葬活动的监管。笔者近年曾到福建、广东、湖南的一些地区,观察到这些地方用于祖先祭祀的旧宗庙、祠堂正在不同程度地修复或兴建。[3] 至于宗庙和祠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动的时间、祭祀人员的组成和序列、祭祀经费的筹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与此同时,宗族对族人的丧葬事宜也有了成规,死者家属必须如仪,葬礼举行过程必须恭请族长和族内长老监看,不得自行变更规矩,否则会招致无穷的麻烦。至于因族内妇女和婆家不和自杀身亡引起的大规模闹丧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发生216起,四川省某县1989年发生41起。[4]


    其次是宗族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不管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如何阐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别,但在事实上广大农村地区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种以家庭为中心拥有土地资源的状态。


    绝大多数农民已经习惯了依赖组织和外部世界发生联系。在农村社会重新整合过程中,填补这种组织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经济联合体。这些经济联合体的头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队长、支书等,因为一方面这些人掌握着重新整合过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种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这些人具有较丰富的组织能力和较广泛的社会联系。这些都是一般农民必需而本身又缺乏的条件。随着宗族活动在各地的兴起,这些人也开始权力移位,参与宗法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成为宗族经济联合体的领导者,对内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员工作的安排,对外则负责处理一切经济纠纷。这种狭隘的宗族经济联合体的出现,与中国政府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难以相容。因为市场经济所赖以建立的经济结构较宗族经济要复杂得多,内涵也要广泛得多。


    第三,大多数宗法组织在事实上已对其宗族成员行使司法权力。从很多族规来看,不少宗法组织已经具备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当完整的规则体系。几乎在每本族规中都可看到,当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从规劝、罚款直到肉体惩罚的内容。据不少报纸披露,许多地区的农村宗法组织依据族规对族人进行惩罚时,往往直接与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要求相抵触。如在南方,“罩扮桶”(将受刑者罩在一个不透气的大木桶下,让其憋闷而死)的惨剧时有发生;在北方,“井底沉尸”并不罕见;中原地区则流行“裹尸沉塘”(将人捆起来再吊上一块大石头沉入塘中)。据1990年对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省见诸文字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所谓大整家规的事件61起,死14人。这些事实明显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区,宗族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显性权力。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宗族对地方事务的把持已“规范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怀化地委办公室1995年对湘、黔、桂边界地区4,000多个村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作了调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结论:宗族势力已凌驾于共产党的村级组织之上,族权已代替了基层政权。在湘、桂、黔接壤的5个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长把持着村内事务,村党支部领导说话几乎无人听。有的是原有基层组织与现在的宗族组织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员会”统领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有的则与原来的基层组织分庭抗礼,有效地阻止现政府的政令在该地的执行。如某县的“严氏宗族委员会”公开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规要经(宗族)委员会认可,方能执行。”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直接由族长、户老按“族规”行事,以“执规”阻拦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宗族头人违法占用乡村土地修建宗族祠堂,政府基层组织根本无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县老黄脚村的族长带领族人抗粮抗税,不准县、乡干部进村办理公务。这些地方的村级基层组织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基层干部对经济改革以后的形势难以适应,这些人素质极其低下,闭塞保守,当地村民对他们的“考语”是:“讲学习,脑子用不上;办企业,没胆量;讲致富,自个没名堂。”[5] 正因为他们在当地村民中无法为乡亲们找出一条致富之路,因而丧失了行政权力赋予他们的声望与威信,最终导致基层权力移位。


    第四,农村宗法组织已成为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又回复到集体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为中心拥有山水林木资源的状态,农村中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争执如争山、争水、争地、争矿产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往往由此而产生大规模的械斗。据调查,目前中国农村的宗族械斗具有组织严密、规模大、争斗激烈等特点,往往由宗族头目担任械斗总指挥,不少具有基层干部身分的人参与策划、组织。一般都制定了严密的行动计划,如械斗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确定;选派青壮年,尤其是受过军事训练的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充当“敢死队员”、“义勇军战士”;妇女、小孩提供后勤服务等等。对械斗的伤亡者,规定了治疗、丧葬、抚恤的标准,一些宗族还给死者发“烈士证书”。所需经费按户分摊;对“立功者”和抗拒族长命令者,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在宗族势力的组织下,农村宗族械斗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观灯、清明祭祖、端午赛龙舟,以及夏秋干旱少雨、冬季烧山造林时节,都是宗族械斗发案的高峰期。而与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对农村社会健全发展的积极关心。只有在出现大规模械斗的情况下,才过问农村的治安状况,而实际上这种过问也欠缺力度。因为这种宗族械斗具有参与者众、组织严密等特点,在宗族势力的掩护、支持下,关键性证据往往被人为毁灭,知情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情况突出,使真相往往难以弄清。即使对部分参加者施加惩罚,往往也只惩罚到械斗的凶手,对幕后的组织策划者很难进行惩罚。在许多地区,政府对暴力行为已无法控制。在执行法庭判决时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暴力抵制,少数地区甚至拒交公粮。某省公安机关统计,该省一年内发生的2,568起妨碍公务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势力所为。这279起案件共打伤公安人员308人,毁坏警车6辆,摩托车21部,枪支27件。[6] 这类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无能则使广大农民更坚定了一种看法,认为“家法大于国法”,“大姓为王,强者为霸”,有问题找政府解决没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强了宗法组织的凝聚力,使宗法组织的复兴不可遏止。
      
    4、宗族组织复兴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进行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必须重新组织。从宗法组织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看,它只是旧文化的复归,绝不是社会中间组织在现代意义上的创新。


    宗法组织的复归,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的历史关联性。究其原因,它是有关社会组织政策的必然结果。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依照苏联模式,部分地解决了现代化所必需的组织要求,但不少政策却是限制真正利益团体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切社团组织都被视为异端加以打击。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这种将一切都纳入组织控制下、并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人们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组合的手段,确实非常有效地根除了现代化中间组织崛起的可能性。从其后果来看,虽然满足了政治集权的需要,但却丧失了一次现代化进程所必需的社会中间组织改组的良机。对农村社会生活中这种组织上的空白,宗法组织多少是个填补,因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取消宗法组织已经没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实证明,从80年代开始,政府的村镇基层组织是一个缺乏行政能力,有严重缺陷的网络系统。在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面前,基本上堕入畏畏缩缩、无能为力的境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旧时代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宗族组织的特点对于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除了现在已经明显存在的政府对人口和部分资源失控的情况以外,其消极影响至少将在几方面显现出来:
 
    (1) 宗法组织的重新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族规之类的出现,无异于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对个人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国家权力。任这种和国家行政、司法权力不相容的宗族权力发展下去,势必导致权力移位,社会组织结构退化。因为社会中间组织如以家族为本位,就意味着将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国家”模式退化为由家族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家族-社会”的模式。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动力必须以个人为本位。作为现代文明主要推动力的近代个人主义,既植根于坚实而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也植根于现代化的社会中间组织之上,它的精神本质和宗法组织对人的要求无疑是不相容的,这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们已作过的老文章,此处无须多述。
 
    (2) 宗族组织的复兴又一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源于中国人的世界观。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徒具虚名,政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宗法关系如再度盛行,只会使政府的这种斗争进行得更为困难,现代化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3) 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血统的凝聚力比国家的凝聚力更强大,社会成员都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那么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


    可以说,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现在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漫漫长路。
      
    三、社会整合机制的畸变:地方恶势力的形成
      
    对中国社会最大的威胁是与宗法组织平行发展的另一种地方恶势力,即黑社会与社会基层政权相结合的地方恶势力,而这种恶势力的产生是农村基层政权高度腐败的必然结果。
 
    1、农村基层政权的高度腐败
 
    从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基层政权的流氓化。这种“流氓化”最突出的表现首先是基层干部的高度腐败,对农民横征暴敛;其次是干群关系高度紧张,时有暴力冲突发生。


    中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之重,已经超过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因为任何封建王朝都有60岁以上免交人头税的规定,而中国现在不管任何年龄的老人,都必须缴纳人头税。虽然地方政府经常以补充民办教育经费等作为增加税费的堂皇借口,实际上主要原因之一是要供养乡镇干部。中国的政权历来建制到县,也就是说,国家财政只供养县一级的干部,县以下的干部实际上依靠农民上交的税费养活。中国政府所说的平均28个人就要养一个吃皇粮的人并不包括这部分县以下的干部。[7]1978年改革开放后解散了人民公社,对乡一级组织的定性一直不很确定,但实际上乡镇政府已经变成了拥有实体财政的一级政权,甚至还变换形式向村一级延伸。对应着从中央、到省、县政府庞大的机构设置,乡政府逐年膨胀,也设立了许多机构,这些部门又派生出大大小小的一批事业单位和所属企业,吃官饭的人越来越多,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即使是在村一级,也有很多人利用各种关系跻身此列,成了“不穿官服”的官吏与准官吏。《中国经济时报》登载过一位老农写给中央领导的一封信,这位老农谈到,1978年,他所在的乡只有30多位干部,到1998年却有360多位。要养活的干部,钱从哪里来?最后必然是从农民身上刮。有多篇调查谈到,农民现在种田所得的收入,已经低于上交各种税费总额,农民必须从非农收入里拿出一部分来缴纳各种税费。


    这些基层官吏们在履行职责方面从来是瞒上欺下,其贪污腐败程度令人发指。据调查,截至2001年,中国乡镇负债总额高达2,000亿人民币。[8]其中湖南省据说情况比较严重。湖南衡东县共有24个乡镇,有21个乡镇大量负债,负债总额超过2,500万元,相当于该县一年农业税收入的1.5倍。这种负债与乡镇干部的浪费奢侈有关:大吃大喝,每个乡镇每年用于吃喝的招待费用高达十几万元甚至更多;配备手机,每个干部每年用于手机的费用就达上万元;乱用小车,不少乡干部都住在县城,所以需要配备专车。[9] 整个湖南省其它县莫不如此,到1998年底,湖南省乡镇财政赤字负债累计达59.3亿元,负债乡镇比例高达88.4%,平均负债额达200万元。[10]     中国当然不仅仅只有湖南省如此,全国农村村委会的财务出现不透明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中国国家农业部与财政部曾于1998年组织过一次全国农村集体资产大清查,查出集体资产被大量侵占、流失。[11] 山东省郯城县城关镇南关三街的一位做了43年党支书的苗瑞田退休后,村民们终于可以要求苗瑞田说明1991~1998年1,100万元是怎么花的。[12] 河南省安阳市前张村1994-2000年间共出卖土地1,200亩,土地补偿费达4,000万之巨,但村民每人只得到4,000元的补偿,而该村这一期间的两任村支书是父女关系。[13]一位江苏省的个体老板就谈过他与乡村干部的关系是如何维持的,这位老板说,现在给当官的送礼是普遍与公开的事情,要办事就得送,不办事也得送,否则干部们会找茬子为难你。现在送礼不要送别的,送钱就行了。送礼对象主要是村长、书记、工商、税务等领导,送一次就得5,000元,一年每人至少送两次。这位个体老板说他每年仅送礼一项就得5~6万元。[14] 广西合浦县常乐镇政府一些干部连续3年在饭店吃喝玩乐打“白条”,白吃白喝白拿,吃垮了当地一家小有名气的东郊酒楼。[15] 与此异曲同工的是天津蓟县马伸桥镇,这个镇的干部们多年来白吃白喝,吃垮了该镇数家饭店。[16]黑龙江省肇源县201个村的村干部一年吃掉1,000万。[17]湖南怀化地区某县在1993年对82个村和114个乡镇企业进行财务清理,竟查出违纪人员1,505人,违纪金额91.3万元。1994年该县又对8个村的财务进行清理,发现有6个村的部分干部存在经济问题。[18] 安徽省太和县马集乡乡长与书记调离,在离任审计时发现一个巨大的财务黑洞:从1995年到1998年4月,马集乡财政收入1,772万元,而支出高达3,641万元,实际负债1,936万元,是该乡财政收入的1.1倍,全乡农民人均摊派500元。[19] 山东省莱阳县西留乡沈家村,经济落后,被市政府定为“扶贫村”。但就在这样一个贫困村里,自1993~1995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张连波还可以干出如下一大串“政绩”:贪污扶贫款5,000元;价值1,000元的木材一立方米;私自索要粮所和学校修路款1.1万元;将村民的农业税、小麦差价款1,500元装进自己腰包,共贪污公款2.24万元;采取公款私存、用公款归还个人借款及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手段,挪用公款3.236万元;村吃喝送礼用款20多万元;数次嫖娼,曾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理。[20]侵吞扶贫款、移民款这类事情也时常发生。[21]


    腐败肆虐使得干群关系高度紧张。全国已经发生数起农妇因村干部催逼税费而被迫自杀的案件。一些乡镇官员,经常强买强卖,设私刑,动则非法拘禁拷掠农民,强奸妇女。[22] 经常有村民集体上告村官的事情发生,但这些村官往往可以勾结法官,将村民置于被告地位,并被判决败诉。或者勾结公安警察,将告状的村民全部抓起来投入牢房。如果有记者仗义执言,往往不是被殴打,就是被贪官告上法庭。[23] 如果有勇敢的村民要求清查账务,轻者被村干部被暗害,如广东省揭阳旧东山区埔上村村民推选的清账组长吴文钊;[24] 重者干脆被杀害,如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农民陈中身因对村委会一些不法行为不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乡长段英占和村干部派人勒死。[25] 官员之间由于利益形成了一种“官官相护”的关系,农民们有冤无处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与基层干部之间形成的暴力冲突不断。2001年10月26日,山西省榆次市乌金山镇大峪口村农民胡文海持枪杀人死了14个人,这件事情被中国社会看作是“官逼民反”的一个典型案例。胡文海曾在三年前代表本村121名村民,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本村村支书胡根生、村办煤矿的贪污、漏税问题,得不到任何回答,并且还被村干部打击报复,买凶谋杀胡文海(未遂)。胡文海最后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报复。[26] 民众对贪官的仇视已经成为一种公共意识,甚至在青少年中产生影响,如2002年6月安徽省太和县两位中学生杀了一位平时坐小车上学、行为阔绰的同学(当地镇长之子),理由竟是他们认为这位同学的父亲是贪官,他们杀了这位同学是“反贪”。


    基层组织堕落到如此地步,其管理方式不可能对当地民众有利。绝大多数地区的村干部的政绩,几乎全部都要造假。这些造假是全方位的,a、虚报农民收入,其后果是向农民硬性摊派高额税费。不管农民有没有收入,按人头收“个人所得税”;不管农民有没有“特产”,一律征收“特产税”;实在想不出名目了,还要硬设一个“其它收入税”。 B、瞒报人口增长数目。C、虚报教育成绩,有的村镇在脱盲率上集体造假;D、有乡镇企业的村庄,往往隐瞒该村办厂的污染情况。[27] E、制造冤案,将普通农民的抗争当作“地方恶势力”,1998年11月26日发生的“邵村事件”即是非常典型的例子。河北魏县邵村村民反映该村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贪污腐败问题,几个为首的村民被村干部打击报复,从指使打手殴打牵头的村民并将其诬为“妨害公务罪”进行抓捕。这一“冤案”遭到村民集体抵制后,县公安干警出动740人持枪到该村搜捕,结果共开53枪,致使村民1死5伤。[28]


    这样腐败堕落的基层政权,其行为规则其实已经与黑社会组织没有本质差别。唯一与黑社会组织不同的是,它是合法的暴力,而黑社会组织则是非法的暴力。种种迹象表明,这种基层政权的形成与其上级政府官员对下级官员的“偏好”有关:一些引起民愤的村官,反而常常得到重用,[29]而一些村民喜欢的村官,则往往被上级政府罢免,即使村民联名上“保官信”也没用。[30]

 
    2、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
       
    根据近几年各方面披露的情况来看,在中国社会基层起作用的地方恶势力,除了基层政权之外与宗族势力之外,还有暴发户和以黑社会团伙为主的地方恶势力等等,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农村和小镇,特别容易形成这类势力。只要对近些年来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就会发现在这些地方恶势力活动猖獗的地方,总能看到一些基层政权掌权人物的身影。这里列举几个实例:


    粤北山区连平县忠信镇,治安混乱,被过往司机称之为“鬼门关”,从90年代开始,忠信地区暴力抢劫过境汽车的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但查处起来困难重重,案犯几乎无一落入法网,或是时抓时放,形同儿戏。一位记者到该地,发现公安干警竟公然参赌;几十位在外地工作的原籍为连平县的干部联名给广东省委、河源市委和连平县委写信,反映忠信地区流氓恶势力和“黄、赌”活动十分猖獗,社会治安非常混乱,忠信公安分局朱局长被一伙多达100人的流氓烂仔押在车上游街示众,案发3个月后,案犯竟无一人落网。后经查实,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内部基层单位个别领导和警察与这些黑社会团伙勾结在一起,不但为盗车团伙销赃,还经常为罪犯通风报信,使他们能及时逃脱搜捕。[31]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多年来在当地形成的力量,对当地农民竟是生死予夺。近几年来比较有名的有这么几件事情,一是河北朱庄事件,河北省永年县朱庄农民张彦桥被乡党委书记孙宝存指派手下干部数人活活打死。[32] 还有一些村干部,私设酷刑,拷掠百姓。如贵州省施秉县双井镇龙塘村第六村村支书邰国民等为了惩罚触犯他们的农民,竟制作木笼一个,将一个村民关在里面长达三个月之久。[33]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皂户村原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潘效成流氓成性,他依仗权势,随意奸污本村妇女,还伙同他人私分公款。1987年被判6个月拘役刑满释放后,依仗门户大、兄弟多(号称35只虎),在村里称王称霸,寻衅滋事,强占良田,刁难现任领导班子。菏泽市卞庄村民卞功云纠集50余人成立“帝王敢死队”,立帮规,排座次,划地盘,立誓言,声称要在当地打出一片新天地,先后在菏泽城乡盗窃、抢劫、强奸妇女、聚众斗殴,冒充公安人员进行流氓滋事。1994年,山东省在近两个月的专项打击中,摧毁这类流氓恶势力团伙330多个,收审团伙成员1,300多人。[34] 一些农村干部更演化到自以为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公开组织人马与政府及司法人员对抗。如湖南省耒阳市芭蕉乡党支部书记、衡阳市人大代表曹清平,因法院判决其偿还欠款,曹为了掩盖其经济犯罪行为,竟组织了149名干部集体滋事,与市政府、市法院对抗。[35]


    四川省合江市从90年代初以来,农村地方恶势力就非常猖獗。到1994年10月为止,该市共破获具有地方恶势力犯罪特征团伙23个,处理地方恶势力骨干106名,其中判处5名死刑。合江市公安局对这些地方恶势力的总结很有典型性。据合江市公安局介绍,地方恶势力的犯罪特征,一是连续性作案,恶势力越发展越大;二是区域性作案,危害一方安宁;三是暴力性作案,视人命为儿戏;四是渐进性危害,小恶成大恶。一些团伙有向黑社会发展的倾向。根据被查获的恶势力团伙骨干的情况分析,这些人普遍具有劣根性,多数是有前科劣迹的劳改释放或多次被治安拘留过的人员。这些人有作案经验和反侦察伎俩,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从称霸一方的地方恶势力演化为与社会对抗的黑势力。


    上情况说明,中国社会正式控制机制已发生了严重畸变。任何一个国家均有社会控制机制,但社会控制机制是为善还是为恶,则全取决于变化的实质内容。上述情况说明一点,从80年代以来,在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社会控制机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在这些人控制下,社会整合机制为恶的时候居多。它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四、“黑白合流”--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因素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几个特点:首先,这些为恶一方的地方恶势力的代表人物,都是主持一方政务的父母官之类。从事实看,除了基层恶势力从中国共产党当年要打倒的土豪劣绅换成了今日的乡村干部以外,研究者很难看出在这两种不同时代的恶势力之间,其行为方式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时间在这里似乎失去了意义。


    上述那些事实没有一件是扑朔迷离、令人难辨是非的冤案,每一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这些是非很容易判别的事,往往没法在基层获得解决,每一个受害者要冒着家破人亡的危险到省里甚至到中央告“御状”,才有获得解决的微小可能。如“朱庄事件”和“邓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干预下才得到处理。这倒不是这些村干部的身份有多“尊贵”,而是他们早已用“利益”这根纽带将当地行政、司法甚至经济部门的权势者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也正因有这些凭金钱编织的关系网可依仗,他们才可以恣意妄为,草菅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电视台于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点访谈”节目报道,安徽省某村村长为迫使村民交钱修路,动用武力,而该县的行政长官竟表扬这村长“一巴掌打出了阳关大道”。当被打的村民找当地派出所所长投诉,该派出所所长竟将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长处,并要求其向村长赔礼道歉。据后来查实,该派出所所长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他的派出所借了村里4万元钱没还。上述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在任何现代民主国家都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已出现这样的现象:“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整合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以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为例,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