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什么要研究中国政治的黑社会化


     
    从2004年以来,国际社会已经观察到中国政治的一大嬗变:在对各种维权活动与维权人士的镇压当中, 中国政府不仅使用严厉的政治暴力,还大量借助黑社会组织与使用黑社会暴力手段。面对如此堕落的政府行为,国际社会除了表示抗议之外,还来不及做出更深刻的反应。


    其实,这一政治嬗变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笔者曾在“威权统治下的中国现状与前景”(《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夏季号)一文中指出,早在90年代末期,中国政治已经出现了三大同步发生的变化,即公共权力的私人化、政治暴力的合法化与普遍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


    那么,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与中国政治生态的变化又有什么关系?对这一点,至今还缺乏与之相关的系统研究。要理清政府行为黑社会化这一政治嬗变的脉络,还得回到中国黑社会组织这一研究上来,只有理解了黑社会组织对中国政治的日渐渗透,才能理解政府行为黑社会化这一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


    有关中国存在黑社会组织,以及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曾涉及过,《现代化的陷阱》(1998年出版)的第10章就专门讨论黑社会组织的兴起及其社会影响。现在中国已经出版了不少研究黑社会组织的专著,也有不少专门研究中国黑社会组织的专家。但由于中国并无真正的的学术自由,这些有关黑社会的研究严重滞后于中国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发展,甚至远远落后于媒体报道。比如媒体已经大量揭露黑社会组织对中国经济与政治领域的严重渗透,中国的学术界还在探讨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而学术界做这种“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的探讨,[1]仅仅是因为中国政府至今只肯承认中国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2]决不愿意承认中国有“黑社会组织”。


    其实,国际犯罪研究专家对现代黑社会组织的特点已经形成了共识,以此来衡量中国的黑社会犯罪就可以得出结论。这五大特点如下:一是有稳定的、长期存在的、庞大的犯罪组织与经费来源;二是集团内部有独特的行为、生活方式与准则,整个黑社会可视为一个亚文化群;三是集团的活动一般处于秘密状态之中,但在一定条件下有时能公开;四是集团之间犯罪活动有行业与地域的区别;五是集团行为与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以这个标准来观照中国的黑社会组织,应该说,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已经出现了黑社会组织,而90年代则是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时期。


    随着黑社会势力与地方政府官员的结盟,中国政治已出现了严重的黑社会化趋势,这一趋势在基层政权的行政作为中尤其明显。在不少地区,由政府官员庇护的黑社会组织不仅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垄断了当地的一些重要经济行业,其权势之大,被当地人称之为“第二政府”。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对付失地农民及城市拆迁户的反抗,更是有意利用黑社会组织充当打手,将这些民众置于绝望境地。有的地方政府,更是与黑社会组织唱双簧,压制民众反抗,如河北定州市政府在绳油村征地事件中,广东省番禺地方政府在太石村村民罢免村官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就很能说明地方政府黑社会化的趋势。尤其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各地地方政府借助黑社会组织强拆民居,以及在农村强行圈占农民耕地,更是黑社会组织特具的掠夺性、寄生性与反社会性的集中表现。


    为了让人们了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主要危险,本研究报告主要研究黑社会组织如何在官员的庇护下垄断经济行业,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以及中国政府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而政府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在中国的主要表征就是:公共权力私人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暴力合法化与普遍化。这种政治嬗变是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必然结果,当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神话破产之后,依靠枪杆子建立起来的政权最后只能借助暴力维持政权。


    中国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为政治学与社会学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研究课题。其他国家的黑社会组织与政府官员的勾结主要限于警察与司法部门,其活动范围也主要限于黑社会组织从事的特殊经济活动;而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与政府官员的勾结几乎遍及党务、政务、金融、司法、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等一切部门,其经济活动范围也较其它国家宽广得多。而黑社会价值观念对官场文化的渗透,更成为中国政府统治手段非正当化的理念支撑――这是一种潜价值观,即从来不公开宣扬,但私下里却支配着许多人行为的价值理念。


    只有理解了以政府行为黑社会化为特征的统治手段非正当化,才能理解现阶段在非正义的制度压迫下,中国民众的人权状态处于何种无望状态:政治上,中国老百姓处于彻底的无权状态,面对层层官吏的压迫而无力抗争;在社会生活中,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使得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流于虚文,人民面对黑社会的暴力肆虐唯有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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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邱格屏:“‘黑社会组织’的性质界定与辨析”,《当代中国研究》【美】2005年春季号;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 1998 年第2期;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2] 根据中国最高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